2026-04-30 08:49 点击次数:71

问题1.股东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申请文件:(1)裕菖集团直接持有公司85.9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李志安持有裕菖集团62.94%股权、持有裕霖企业8.21%出资,共计持有公司54.65%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裕霖企业、裕众企业的出资人及公司董监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其中,副董事长郭勇为李志安配偶的侄女婿,总经理王红续与李志安的配偶系姑侄关系。公开信息显示,裕菖集团股东中也包含李志安、李春雷、李志强、郭勇等存在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3)公司副董事长郭勇和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段连柱存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其他单位缴纳的情形。
请发行人:(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要求,补充披露控股股东裕菖集团的实收资本、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其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等信息。
(2)结合郭勇、段连柱的任职经历及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说明郭勇、段连柱入职发行人的背景,目前仍由原任职单位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否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说明发行人董监高任职是否合规。
(3)列表说明裕菖集团股东及两家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人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持有股权/出资份额及取得时间、资金来源、任职情况,是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亲属,是否为发行人及其供应商、客户的员工或前员工,列表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公司的持股、任职、股份限售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
(4)结合裕菖集团的历史沿革情况及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人结构变动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如有),说明裕菖集团及持股平台关于内部股权/份额转让、离职或退休后股权处理的相关约定以及股权管理机制,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持股、董监高人员构成等,说明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及内部控制能否有效运行。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结合郭勇、段连柱的任职经历及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说明郭勇、段连柱入职发行人的背景,目前仍由原任职单位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否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说明发行人董监高任职是否合规。
1、郭勇入职发行人的背景及仍由原任职单位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否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郭勇填写的调查表,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出具的《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关于对郭勇同志创新创业继续挂职的意见》以及对郭勇进行访谈,经核查,郭勇是为响应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作为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中裕铁信挂职,专职在挂职企业中裕铁信工作,不承担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未以任何方式对郭勇在中裕铁信的工作施加干涉或影响。
根据《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离岗创新创业人员,事业单位应停发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由创新创业人员所在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地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郭勇作为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中裕铁信挂职,专职在挂职企业工作,属于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其工伤保险由所挂职企业缴纳,由原任职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符合《实施办法》的要求。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裕菖集团出具的承诺,“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被员工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追缴或者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本公司承诺将补偿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同时,根据公司取得的衡水市桃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出具的合规证明,公司未曾受到社保类以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行政处罚。
综上,郭勇原任职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符合《实施办法》的要求,且发行人控股股东裕菖集团出具了相关承诺,郭勇原任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段连柱入职发行人的背景及仍由原任职单位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否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并经对段连柱进行访谈,经核查,段连柱为原桃城区物资总公司员工,为支持桃城区支柱企业发展,段连柱于2007年10月到公司工作,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公司负责其工资发放及管理,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仍由桃城区物资总公司缴纳。后桃城区物资总公司撤销,所有员工及机关资产整建制划转至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故因历史遗留问题,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段连柱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其与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存在劳动、劳务等关系,其不属于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编工作人员。此外,段连柱先生已于2025年11月依法办理完毕退休手续,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已相应终止。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裕菖集团出具的承诺,“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被员工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追缴或者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本公司承诺将补偿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同时,根据公司取得的衡水市桃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出具的合规证明,公司未曾受到社保类以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行政处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为段连柱办理社保手续,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存在差异,但是,该事项系历史遗留问题所致,具备合理性,且控股股东亦对该事项可能导致的风险做出承诺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此外,段连柱先生已于2025年11月依法办理完毕退休手续,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已相应终止。因此,该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进一步说明发行人董监高任职是否合规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负责人1名,总工程师1名。
报告期内,公司曾设监事会,取消监事会前共有在任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个人征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保荐机构对前述人员的访谈,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没有担任过被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没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没有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没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没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没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4.2.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且均经法定程序产生,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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